Jong Kab KIM (01993)
行動日期:2013年5月21日
行動說明
2012年3月7日,卑詩省中醫針灸管理局為回應一名前女病人關於2012年2月25日接受治療期間受到註冊者不當性觸摸的投訴,根據《醫療專業法》R.S.B.C. 1996, c. 183 第33條展開調查。調查委員會指派一名監察員與有關各方會談並收集資料。經過審閲各方提交的資料及監察員報告,調查委員會決定,本案適合尋求根據《醫療專業法》33(6)(c) 的同意令,以相關條款確保註冊者不再重複此行為。
行動原因
調查委員會裁定,本案適合尋求同意令,理由是:(a) 註冊者缺乏必要的溝通技巧向投訴者表達其治療的確切性質並在進行治療時取得她的同意;(b) 投訴者到註冊者診所是為了醫治頭痛,並未想到會對其胸部及恥骨區域的操作;(c) 註冊者並無必要對胸部及腹股溝進行觸診來獲得中醫診斷;(d) 註冊者對於造成投訴者不安表示悔意;(e) 註冊者願意為其缺乏清晰溝通而讓投訴者感到苦惱和不安提供一封道歉信;以及(f) 註冊者願意自費接受本局的持續監測以確保遵守同意令各項條款。
所採取的行動
調查委員會要求、註冊者同意承諾並接受根據《醫療專業法》33(6) 包括以下條款的同意令。註冊者同意接受:
- 為其2012年2月25日缺乏清晰溝通而讓投訴者感到苦惱和不安提供一封致本局(轉交投訴者)的道歉信;
- 未經事先得到病人明確的知情同意之前不再向其提供治療,並須在臨床記錄中用英文保留此同意文件;
- 承諾並同意:每當提出為提供中醫和/或針灸服務而需要觸摸女病人身體部位時會先獲得該病人明確的知情同意、時刻嚴格遵守本局《披蓋規範標準》,以及在病人臨床記錄中用英文記載其知情同意。如果病人沒有給予明確的知情同意,註冊者會在其臨床記錄中用英文記下此回絕並不會提供治療直至病人給予明確的知情同意。註冊者亦同意並承諾,有女病人時會時刻配備至少一名英文流利(以便克服語言障礙)的職員或女性陪伴者在場協助病人理解所提出的治療以及提供知情同意;
- 同意並承諾:自本同意令生效日期起最長六(6) 年內,每當有女病人求診時會提供一名事先獲註冊總監書面批准及英文流利的女性陪伴者在場,並在臨床記錄中用英文記載每次女病人求診時在場女性陪伴者的姓名;
- 同意並承諾:繼續在診所侯診室和每間治療室顯眼處張貼8 ½ 英寸x 11英寸的英文和韓文告示,說明女病人一律要有女性陪伴者在場才會提供治療。註冊者必須從本同意令生效日期起六(6) 年内持續張貼告示,告示格式必須得到調查委員會的書面批准;
- 同意並承諾每月向註冊總監提供上一個月由其治療的所有女病人姓名、聯絡資訊(包括有效的電話號碼)以及每次有女病人求診時在場的女性陪伴者姓名。註冊者承諾並同意:從本同意令生效日期後首個星期一起以及之後每月首個星期一提供報告,持續六(6) 年;以及
- 支付本局調查費用$5,500.00,該費用根據《醫療專業法》33(7) 基於19(1)(v.1) 建立的收費標準計算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