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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John) SUN (02406)

行動日期:2014年7月8日

行動說明

2012年12月5日,卑詩省中醫針灸管理局為回應省司法廳刑事司法處關於註冊者被控於2012年9月16日襲擊一名女同事、違反刑事法第271條的通知,根據《醫療專業法》R.S.B.C. 1996, c. 183第33(4) 條展開調查。調查委員會根據該法第35條,於2012年12月6日吊銷註冊者註冊資格以保護公眾利益,直至調查完結。註冊者於2012年12月10日作出陳述以取消吊銷令。調查委員會於2012年12月20日修改命令,解除吊銷,改為有條件准許註冊者執業,包括要求註冊者治療女病人時必須有獲批准的女陪伴者在場、在註冊者診所張貼告示,指出在治療女病人時必須全程配備一名女陪伴者在場,以及每週向註冊總監提交報告,證實到過其診所接受診治的女病人姓名及聯絡資訊。註冊者於2012年12月31日告知本局,他寧願停止執業也不會遵守該修改命令。註冊者於2013年6月16日違反該命令,向一名女病人提供按摩及針灸治療。本局提出一項禁制令申請,禁止註冊者繼續執業,直至其遵守第35條的命令。註冊者同意接受該臨時法庭令。2013年12月17日,註冊者被判有罪並獲有條件釋放,緩刑感化一年。調查委員會審閱法庭裁決後,根據《醫療專業法》33(6)(d) ,指示本局發出一項傳喚。

行動原因

註冊者後來提出根據《醫療專業法》第37.1條的提議,希望不經紀律聆訊來解決問題。經過談判,調查委員會接受根據《醫療專業法》第37.1條的同意令,從而解決本局對註冊者行為及其未能遵守第35條命令的憂慮。

已採取的行動

調查委員會接受第37.1條下的同意令,註冊者同意:

  1. 從本同意令生效日期起暂停註冊資格三個月;
  2. 接受就其非專業行為、針對女同事的行動以及未能遵守第35條命令條款的一項懲戒;
  3. 就其專業失當支付一項罰款;
  4. 從吊銷註冊資格結束後一個月開始的六個月內向註冊總監每月提供一份報告,包括前一個月所有診治過的女病人姓名和聯絡資訊;以及
  5. 根據《醫療專業法》19(1)(v.1) 制定的計費標準,支付本局依照本法第33(7) 條的調查費用。